本文来源:人民智库
/导读/
在自动驾驶系统完全操控汽车的场景中,伦理和法律责任主体缺场。对此,自动驾驶技术创新与应用的先进国家在规制上形成了两条路径:真人驾驶员路径和算法驾驶员路径。前者解决了主体缺失难题却不适用于自动驾驶系统完全操控汽车的场景,后者适用于自动驾驶系统完全操控汽车的场景却没有解决主体缺场难题。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邱泽奇认为,自动驾驶系统完全操控汽车的场景的主体缺场,在本质上是社会行动者缺场,确认社会行动性质有助于我们从社会互动逻辑出发寻找缺场的社会行动者。自动驾驶系统完全操控汽车的场景中,缺失的主体其实是一个社会行动者关系链,处于前端的是自动驾驶车辆的制造商。
在自动驾驶系统完全操控汽车的场景中,如何解决伦理和法律责任主体缺场的问题?
从社会行动者理论出发,自动驾驶系统完全操控汽车的场景下的社会行动不只是法律难题,更大的是伦理难题。且不说算法公开或法律代码化的可实现性和可应用性,即使可实现、可应用,也解决不了真人驾驶员面对的伦理问题。这是因为在本质上,算法和代码都不具有社会行动者的能动性和反思性。溯及人类伦理的难题,在社会学家那里,不存在技术性解决方案,而只能由社会自己来解决,那就是在社会行动者之间建立共识。
现代生产技术供应链变革告诉我们,自动驾驶车辆生产商不可能创造或拥有自动驾驶系统完全操控汽车的所有技术,大部分技术会通过技术供应链系统从大量供应商那里获得,我们认为,社会行动主体性逻辑适用于生产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处理。其中的关键是,关系的双方都具有社会行动者属性。依此逻辑,便可以溯源到最后一位社会行动者,形成在自动驾驶系统完全操控汽车的场景下的社会行动者关系链。
自动驾驶发展三阶段的启发
在自动驾驶领域,第一个现实是自动驾驶的概念图景。在世界范围内,在自动驾驶技术创新与应用领域走在前列的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采用的多是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和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的分类标准。在这个标准里,自动驾驶依照智能化水平被分为6个等级:
L0,真人驾驶员完全操控汽车;L1,真人驾驶员操控汽车为主导,自动驾驶系统偶尔帮助人工驾驶;L2,自动驾驶系统可进行部分驾驶操作,真人驾驶员应